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基本信息公开 / 环境监察 / 行政处罚

阿坝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阿州环罚〔2023〕02号)

发布时间:2023-06-25
字体:
访问量:
来源:州生态环境局
分享到:



当事人:福建省长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MA2XQF4B90

法定代表人:***

地      址:***

我局于2023320日对你公司管理的双江口水电站业隆营地进行现场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污水处理设施未运行,开关处于关闭状态,同时接入处理设施的污水管破损导致污水回流到雨水沟内,现场工人并未将污水抽至一体化污水处理设施预处理池中,反而在将水沟中的污水通过水泵向场地外公路抽排,污水顺公路往下流直至营地正门。

以上事实有现场视频、照片、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笔录、监测报告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关于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3614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阿州环发告字〔20232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要求举行听证,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根据《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22年版)》核算结果,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100000元(大写:壹拾万元整)。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缴款方式:见缴款通知书

汇款用途:州生态环境局(阿州环罚〔202302号)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阿坝州人民政府或者四川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马尔康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阿坝州生态环境局

                                      2023625




责任编辑:州生态环境局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