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交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九绵高速LJ7合同段涉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案
案情介绍
江西交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责九绵LJ7标项目施工,该建设项目于2016年7月11日取得《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关于G8513线九寨沟(川甘界)至绵阳段高速公路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川环审批〔2016〕172号),环评文件中明确要求:水泥、石灰、砂等易洒落散装物料在装卸、运输、转运、临时存放和使用等过程中,必须采取防风遮盖措施,以减少扬尘污染。2024年4月22日,阿坝州九寨沟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对该项目现场检查时发现,位于施工场地下游的临时堆渣场(经度:104.235705,纬度:32.997610)未采取任何扬尘防治措施,检查时堆渣量约200立方,占地约80平米。执法人员对该渣场进行了拍照视频取证并进行了现场勘验。九绵高速LJ7合同段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调查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第二项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参照《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22年版)》核算结果。阿坝州九寨沟县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 罚款人民币 10000元,大写:壹万元整
案件启示
工业生产活动中,贮存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必须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止扬尘污染。企业实施此类违法行为,应该立即改正,如果不及时整改,就会受到比较严厉的行政处罚。执法人员在发现违法行为后或在送达文书时,应当面对面进行释法普法,督促企业及时整改。同时及时复查,能有效督促企业积极落实整改,减少扬尘对大气的污染,有助于真正实现执法目的。
责任编辑:州生态环境局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