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尔康市公用事业和市政建设服务中心
(马尔康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项目)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未正常运行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三)项相关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三)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参照《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22年版)》,阿坝州马尔康县生态环境局决定对该(单位)处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38000元
大写:叁万捌仟元整
实行生态环境保护非现场监管执法是优化执法方式,提高执法效能,突出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的重要举措。是强化新技术新手段的运用,另一方面注重加强制度创新,补齐法律法规的“空白”,织密环境执法的法治之网。制定实施《办法》,既坚守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底线,又积极服务市场主体,切实优化营商环境,使环境执法既有力度,更显“温度”。
责任编辑:州生态环境局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