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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13

发布时间:2025-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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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州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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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县鑫新能源有限公司自动监测设备传输异常未及时报备及修复案


案情介绍

2024年06月18日,阿坝州茂县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根据线索移交对茂县鑫新能源有限公司进行检查,该公司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数据显示6月10日到6月17日烟尘数据超过标准30mg/m3,经核查主要原因是光路镜面有油污,法兰上有结晶,导致数据超标,经第三方运维公司清理后,数据恢复正常恢复正常;期间未报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未及时进行修复自动监控设备;对该公司进行了现场勘验、调查询问笔录的录入并下发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阿州环茂责改字〔2024〕19号)。其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  排污单位发现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传输数据异常的,应当及时报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并进行检查、修复,构成生态环境违法。

调查处理

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八)项。 依据《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22年版)》计算器系统计算,阿坝州茂县生态环境局依法对该公司处以罚款4.39万元。

案件启示

作为重点排污单位,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并保证正常运行是其法定义务。本案中企业法律意识淡薄,对该项工作重视不够,自动监测设备监测因子长时间处于超标状态,属于典型的不落实环保主体责任的情形。此外,针对本案,执法人员积极落实“谁执法,谁普法”制度,主动对企业进行帮扶,讲解在线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相关法律、技术规范要求,为其答疑解惑,指导企业及时整改,加强环保管理,切实增强其守法意识和环保意识。

责任编辑:州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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